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 鍾淑芬 (原名:鍾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消費明細所載,最後一筆消費為民國94年11月17日,則貴公司請求自94年11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貴公司僅提出消費明細及繳費明細,難以確認本金餘額為何?請提出完整帳單明細,及債權計算書。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