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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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樹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毒偵字第108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檢驗後分別淨重零點零參參公克、零點零肆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補述:聲請書第2行所載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應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1項」。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樹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00保安359-01、100保安359-02),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另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其驗餘之毒品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100保安359-03),檢驗後檢體已用罄,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因檢驗後檢體用罄而不存在,自無從再為沒收之標的,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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