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債權人萬事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宇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各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收受該裁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寄存至債權人所在地轄區之警察局,迄今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