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超級大文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己○○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㈠原告就被告己○○盜領原告戶頭內之存款新台幣五十三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部分,本件之被害人係原告或係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㈡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就原告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㈢反訴被告係依何規定並於何時,終止與反訴原告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之契約?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