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所犯二罪,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