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86號
原告 廖梓涵
被告 陳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及同年4月13日轉帳時,分別不慎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3萬元至被告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轉帳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頁)經核相符,並經本院查詢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查核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