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999號
原告 周鈺峰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被告 溫雅筠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位中,關於第三項「訴訟費用(包括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鑑定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包括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鑑定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楊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