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翰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2日││││││├────────┼──────────┼──────────┼──────────┤││桃園地檢106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度偵字第││偵查(自訴)機關│361、722、1879、2788│361、722、1879、2788│361、722、1879、2788││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7、8所示之罪,及編號9至13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5、16、17號及107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25日│106年3月14日││││││├────────┼──────────┼──────────┼──────────┤││桃園地檢106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361、722、1879、2788│361、722、1879、2788│字第1647號││年度案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審簡字第71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106年11月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壢簡字第599│106年度審簡字第718││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2日│105年12月1日││││││├────────┼──────────┼──────────┼──────────┤││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6919號、106年度│字第6919號、106年度│字第6919號、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8、4616、│毒偵字第248、4616、│毒偵字第248、4616、│││4974、5377、106年度│4974、5377、106年度│4974、5377、106年度│││偵字第22278號│偵字第22278號│偵字第2227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案號│、15、16、17號、107│、15、16、17號、107│、15、16、17號、107││事實審││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案號│、15、16、17號、107│、15、16、17號、107│、15、16、17號、107││判決││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1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4日│106年7月23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14日│││││││├────────┼──────────┼──────────┼──────────┼──────────┤││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6919號、106年度│字第6919號、106年度│字第6919號、106年度│字第6919號、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8、4616、│毒偵字第248、4616、│毒偵字第248、4616、│毒偵字第248、4616、│││4974、5377、106年度│4974、5377、106年度│4974、5377、106年度│4974、5377、106年度│││偵字第22278號│偵字第22278號│偵字第22278號│偵字第2227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案號│、15、16、17號、107│、15、16、17號、107│、15、16、17號、107│、15、16、17號、107││事實審││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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