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彥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嗣 自白 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74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余彥伶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余彥伶應能預見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將可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居中介紹 陳秋曆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之部分,因有罪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桃園市大溪區某處,將陳秋曆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華南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販售予自稱「 林天恩 」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取得帳戶者任意使用上揭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移轉。嗣該等告訴人發覺有異,始訴警究辦。案經 廖宜軒 、 何佳娟 、 周書宇 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被告余彥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39號刑事簡易判決(110偵25366第129~13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偵25366第163~165頁)及附表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而對於幫助犯予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幫助行為者,亦應成立犯罪,為幫助幫助犯(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判決參照)即間接幫助犯,仍為幫助犯。被告之行為係協助陳秋曆幫助「林天恩」所屬詐騙集團實行詐欺犯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因見陳秋曆需款孔急,竟將居中牽線協助陳秋曆將上揭帳戶資料販賣予「林天恩」,使「林天恩」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得利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為實無足取,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然量及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僅是居中牽線、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好處、參與程度不深,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被告尚未因本件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犯行獲取金錢或其他利益,本院又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存款時間匯款/存款金額匯入/存入帳號備註1廖宜軒(提告)詐騙集團於109年12月15日下午4時47分許致電廖宜軒,佯稱其為金管會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表示於露天拍賣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並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廖宜軒,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及購買MyCard遊戲點數。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9分許2萬4,024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起訴書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7分許2萬9,985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46分許2萬9,000元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2萬1,000元(現金存款)證據:⒈廖宜軒的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19至27頁)⒉廖宜軒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及購買遊戲點數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63至73頁)⒊廖宜軒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74至78頁)⒋廖宜軒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79至80頁)⒌華南銀行提供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49至53頁)⒍台新銀行提供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第55至59頁)
2何佳娟(提告)詐騙集團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46分許致電何佳娟,佯稱其為不知名海外會員及台新銀行客服,因誤將何佳娟列名海外會員須解除ATM分期付款云云,使何佳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4分許3萬元(現金存款)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起訴書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7分許3萬元(現金存款)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7分許9,000元(現金存款)證據:⒈何佳娟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27至31頁)⒉何佳娟提供其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67至68頁)⒊何佳娟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69至71頁)⒋何佳娟提供其提款及現金存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73至89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5297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135至139頁)
3周書宇(提告)詐騙集團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致電周書宇,佯稱其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因先前網購訂單遭批發商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使周書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2分許4萬6,080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3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起訴書證據:⒈周書宇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33至35頁)⒉周書宇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2479號第103至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