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68號原告 傅佳 和原告與被告鍵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1,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