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 田應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田應欽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土地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攽n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8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13頁、第24至25頁)、存摺(卷第14至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6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7頁)、薪資袋(卷第28至31頁)、戶籍謄本(卷第3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40至41頁)、信用報告(卷第43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60頁)等在卷可參。
?辿葫d,聲請人於105年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惟其
自陳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打零工之薪資所得每月約10,000元,名下有1991年出廠之福特六和汽車1部,勞工保險於92年
3月30日退保,尚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又聲請人從事電腦硬體及軟體維護工作,以時薪150元計,據徠桔科技有限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所載,其自107年1月起至12月之每月薪資概為9,750元至10,350元不等,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收入切結書、薪資袋、薪資明細表等(卷第13頁、第24至31頁、第55頁、第71至72頁)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佐以其年屆63歲,105、106年度亦無申報所得紀錄,且已出具收入切結書,本院即以其切結每月收入10,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呇雂銗X部分,聲請人陳稱其向任職之徠桔科技公司雇主陳○
○承租公司樓上雅房居住,每月房租3,000元,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證明在卷可稽(卷第32至34至頁)。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而108年度高雄市債務人每月生活所必需即為15,719元;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10,000元,已入不敷出,遑論尚有餘款可用於清償債務803,000元(參債權人清冊)。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