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68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第5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丁亮(下稱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經檢察官、被告均上訴後,由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就附表所示16罪所定執行刑,既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檢察官、被告之上訴而告確定,自生確定力,爰毋庸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6罪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意旨所指既經定執行刑確定在案,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本案如附表所示共1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