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債權人 駱以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丁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因債務人使用詐術詐取債權人新臺幣500萬元及三洋股票50萬,而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案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判決確定,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