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危桂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危桂英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起訴請求不當得利,經本院104年度店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在案,茲就同一債權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