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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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70號聲請人 林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然並未陳報其與本院101年度輔宣字第29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或當事人同意其閱卷之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4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