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力州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