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素貞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陸仟 伍佰元│0000000│││││行│││││├─┼─────────┼─────────┼───────────┼────────┼────────┼──┤│2│ 廖月娥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玖佰元│0000000│││││行│││││├─┼─────────┼─────────┼───────────┼────────┼────────┼──┤│3│ 簡金樹 │台北國際商銀仁愛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叁萬捌仟肆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