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彥 被告 游讚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萬2,53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2,8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2,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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