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原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曾理家 附民被告 黃夢茹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傅思綺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