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
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
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金,係屬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0,000元以下」之事件,依
同法第424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
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明知「天宇布袋戲系列--嘯龍記」之視
聽影片係訴外人 黃文耀 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而黃文
耀並將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予聲請人,非經聲
請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竟基於擅自
透過網路重製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民國97年底,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住處,以電
腦設備連接網路,以點對點FOXY軟體下載前開影音著作檔案
,重製於電腦硬體中之共享文件夾,供其他FOXY軟體使用者
以相同方式下載前開影音著作,以此重製之方法侵害聲請人
對於影音著作物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
條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等語。惟依上揭法條規定,著作權法
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由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