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訴之聲明。
二、本件請求可獲利益之價額。
三、相對人丙○○、乙○○○及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