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黃若華 被告 劉軒宏 (死亡)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86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軒宏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