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田保珠 相對人 林宝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乙紙,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36萬元、債務清償日期民國99年5月11日之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210-2│田│00│26│82.00│1/2││├──┼───┼────┼────┼────┼────────┼─┼──┼──┼──────┼─────────┼──────┤│002│彰化縣│大城鄉│美豐││1250│旱│00│22│7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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