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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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4號聲請人甲○○
459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或養子女,可到院補正)。
(二)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無法繼承之證明文件(除戶戶籍謄本)。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 陳源琳 、 陳源木 、 陳源平 、 陳米妹 、戴毓慧、 陳源財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四)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