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鍢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鍢澤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