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萬銓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勝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