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程江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2.依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係『 程善福 』而非聲請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3.說明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誰?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