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展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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