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調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調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3年度竹小調字第69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徐美玲
詹前羲 鄭明輝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住臺北縣○○鄉○○村○○路○○○巷○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從而,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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