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游庭妍 債務人蔡 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庭妍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蔡素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21,10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游庭妍於109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6,6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素芬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庭妍、蔡│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0.9%│││16616│素芬│08月01日起│01月10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1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庭妍、蔡│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0.09%│││16616│素芬│09月02日起│01月10日止││││元│├──────┼──────┼───────┤││││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年息0.19%│││││01月11日起│03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3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