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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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債權人 林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相關資料,並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