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葉雲輝
莊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葉雲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葉雲輝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莊秋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債務人葉雲輝於94年7月20日,邀同債務人莊秋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7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7月20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詎料債務人葉雲輝於95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葉雲輝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莊秋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