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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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ꆼ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漢民 代理人 蔡志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藍義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51,277元│YU0000000│103年2月28日││││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