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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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泰賢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