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100,000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因該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本院於96年1月26日經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到案,再經本院定於96年2月9日前拘提未獲,被告顯已逃匿,依首開規定自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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