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 江宛陵 被上訴人 陳為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