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4,993元,應徵裁判費234,0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