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6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叁包(合計鑑餘淨重拾點柒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肆包(合計毛重叁拾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十三包(毛重二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四包(毛重三十‧四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均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五十三包(合計毛重二十公克、驗餘淨重一0‧七二公克),經鑑定結果確皆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一九三八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其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十四包(毛重三十‧四公克,因被告驗尿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現陽性反應,是被告所持有施用者顯為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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