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8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2、另聲明中之請求金額、本金及利率、計算期間皆有漏載,請一併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