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永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永利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黃東榮 之成年男子告知後,因而知悉 林惠旋 (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父林滄桂與林天嶽有訴訟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凌晨1時27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3年12月3日凌晨
1時27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天嶽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居住在臺中市霧峰區之林天嶽恫嚇稱:「幹你娘,你現在不接電話是怎樣?臭卒仔阿唷?明天調解好好講阿,你如果想要活命,你明天給你爸講清楚喔,不然我知道你在哪,你跑不掉的,不相信就試試看,看你要準備誰來都沒關係,我請你吃芭樂,OK?」等語;再於同日凌晨1時33分許,再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天嶽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天嶽恫嚇稱:「臭卒仔,不敢接電話喔?要輸贏嗎?哼,我很閒耶,臭卒仔,你明天最好給你爸簽和解,本票給你爸簽一簽,不然你以後日子會很難過,我知道你在哪裡,你跑不掉,還有,你很會錄音嘛,我也很會錄阿,你最好是接電話啦,不然你會挫賽我跟你講,幹」等語,以加害林天嶽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林天嶽,使林天嶽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林天嶽之生命、身體安全。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利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字26826號卷第36至37頁、第47至4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天嶽於偵訊具結證述及證人林惠旋、 李明寬 於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卷第4、44頁、偵字26826號卷第10至11頁、第72至74頁),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5日勘驗筆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資料各1份及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9張(見他卷第12頁、第15頁反面、第28頁、第46至5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同日先後撥打電話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係為達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單純一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友人與告訴人具有
訴訟糾紛,竟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協助弭平紛爭,反恣意以言詞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影響其日常生活安寧,所為實有不該;然慮及被告於偵訊時坦承犯行,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