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7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 丁建安
王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鈞傑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加人道環展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遠成 上列當事人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道環展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以民國109年1月8日109年龍陵字第008號函暨新北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名為「私立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下稱系爭墓園)經營許可,經被告以109年1月3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032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予以許可。嗣道環展業公司以109年6月10日109年龍陵字第033號函,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墓園之名稱,由「私立春秋墓園」變更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經被告以109年7月6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5883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同意變更;原告主張其等親屬之墓基坐落系爭墓園範圍內,不服被告所為原處分一、二,提起訴願,經決定不予受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一、二之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而將原處分一、二撤銷,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