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22號原告 林欽德 被告 李榮 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再於102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