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劉秋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4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2月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每期可分配之金額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金額。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232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2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1.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59,73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9,92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644,549│2,102│├──┼────────────┼─────────┼────────┤│2│聯邦商業銀行(股)│346,401│1,129│├──┼────────────┼─────────┼────────┤│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261,325│852│├──┼────────────┼─────────┼────────┤││4│萬泰商業銀行(股)│232,061│757│├──┼────────────┼─────────┼────────┤│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370,080│1,207│├──┼────────────┼─────────┼────────┤│6│大眾商業銀行(股)│78,633│256│├──┼────────────┼─────────┼────────┤│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86,139│1,585│├──┼────────────┼─────────┼────────┤││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40,54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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