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成壽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被告 廖于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蔡宗翰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蔡承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蔡宗翰律師」之記載,顯係「選任辯護人蔡承翰律師」之誤寫,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參。而該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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