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聲請人 施淑芬 上列聲請人施淑芬因與相對人 武金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淑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聲請人 施淑芬 上列聲請人施淑芬因與相對人 武金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淑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