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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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7號聲請人 王俐評 上列聲請人王俐評因與相對人 柯文國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俐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附表所填載之票據號碼(票號:WG0000000)是否為誤載?(依所附本票正本,票號應為TH0000000)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所載請求金額為「54萬3千元」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