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慧華 被告 王廖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