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43號原告 闕慧玲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青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