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62號聲請人 周光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萬開紅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1款、第2款、第6款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萬開紅履行同居,未據載明相對人真正之住居所,亦未提出兩造為夫妻之證明,及相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