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瑪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書記官李佳穎通譯鍾佩霖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瑪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瑪莉前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前案紀錄,最近一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街○號5樓之4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8年6月18日上午9時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號前依法拘提,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檢驗,發現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有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之前案,於105年11月26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等情,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意旨,予以斟酌。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李佳穎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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